如今,摩托車、汽車等機動車已成為人們的主要交通工具,在享受其帶來便利的同時,對這類報廢車輛如何正確處置,卻是被普遍忽視的問題。最近,海鹽法院判決了一起因車主違法出賣報廢摩托車后引發交通事故而被索賠的案件,買主和賣主分別被判承擔15%的民事賠償責任,教訓之深,值得人們借鑒。
事情源于李某最近的一次賣車行為。當時,他的摩托車已到報廢年限,因該車的發動機汽缸和活塞已完全咬死,無法修復,李某便將該車以廢品作價300元賣給了開摩托車修理店的王某,并在出賣時把原牌照拆了下來。王某的摩托車修理店并無從事報廢摩托車回收業務的資質,但他買下車后,又把車轉賣給了一個收廢品的外地人。不久,有人駕駛該車發生交通事故,因其至今逃逸,傷者把李某和王某告上了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和王某在處置該車時均是將該車作為廢品來處理,而根據我國《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報廢汽車(注:這里的汽車包括摩托車和農用運輸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報廢汽車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自行拆解報廢汽車。
法院認為,李某和王某處置該車的行為,已違反了國家報廢車輛回收管理的強制性規定,擅自處置報廢車輛,導致報廢車輛上路行駛,客觀上給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了隱患,兩人的處置行為與該起交通事故肇事者的危險行為具有一定關聯,最終導致了他人受傷并致殘的交通事故發生。最終,法院判決,李某和王某各自承擔15%的民事賠償責任。
事情源于李某最近的一次賣車行為。當時,他的摩托車已到報廢年限,因該車的發動機汽缸和活塞已完全咬死,無法修復,李某便將該車以廢品作價300元賣給了開摩托車修理店的王某,并在出賣時把原牌照拆了下來。王某的摩托車修理店并無從事報廢摩托車回收業務的資質,但他買下車后,又把車轉賣給了一個收廢品的外地人。不久,有人駕駛該車發生交通事故,因其至今逃逸,傷者把李某和王某告上了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和王某在處置該車時均是將該車作為廢品來處理,而根據我國《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報廢汽車(注:這里的汽車包括摩托車和農用運輸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報廢汽車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自行拆解報廢汽車。
法院認為,李某和王某處置該車的行為,已違反了國家報廢車輛回收管理的強制性規定,擅自處置報廢車輛,導致報廢車輛上路行駛,客觀上給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了隱患,兩人的處置行為與該起交通事故肇事者的危險行為具有一定關聯,最終導致了他人受傷并致殘的交通事故發生。最終,法院判決,李某和王某各自承擔15%的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