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摩托車管理規定》已于2011年12月21日由成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訂通過,2012年3月29日經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準,自2012年6月1日施行。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4月5日
成都市摩托車管理規定
(1997年5月30日成都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1997年8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準
2006年6月8日成都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 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準
2011年12月21日成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訂 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摩托車的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保護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摩托車的生產、銷售、登記、維修、行駛等管理。
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依法納入非機動車管理。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摩托車包括燃油、電力或者以其他動力裝置驅動的兩輪摩托車、三輪摩托車以及兩輪輕便摩托車、三輪輕便摩托車。
第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摩托車注冊登記和通行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質監、工商、交通運輸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摩托車產品質量、銷售、維修等管理。
第六條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的摩托車。
第七條摩托車維修、銷售、使用者不得拼裝或者擅自改裝摩托車。
第八條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行駛證和號牌的摩托車,禁止在道路上行駛。駕駛摩托車應當持有準許駕駛該類型機動車駕駛證。
第九條本市中心城區根據道路交通情況實行摩托車限制通行,具體限制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無入城證的摩托車禁止通行的區域和時段進行規定并公布。禁止三輪摩托車、三輪輕便摩托車以及發動機排量150毫升以上的兩輪摩托車在本市中心城區道路上通行,警用、搶險等特種用途摩托車除外。
第十條本市中心城區以外的其他區(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對摩托車的通行區域和時段進行規定并公布。
第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三款規定的,由質監、工商、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十二條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