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fā)[2013]42號
各區(qū)、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市政府決定對部分摩托車暫免征收車船稅。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本市排氣量1000毫升以下(含本數)的摩托車,暫免征收車船稅,免征期限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二、對本市排氣量1000毫升以上的摩托車,繼續(xù)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辦法的通知》(京政發(fā)〔2011〕77號)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