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摩托車管理規定》、《成都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獲得批準
6月1日起,我市中心城區將根據道路交通情況實施摩托車限制通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無入城證的摩托車禁止通行的區域和時段進行規定并公布……《成都市摩托車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在昨日舉行的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準。“規定”將于6月1日起施行,明確在我市中心城區,摩托車將限制通行。《成都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也同時獲得批準,并將于6月1日起正式實施。
禁止三輪摩托車 大排量摩托車在中心城區道路通行
根據規定要求,本市中心城區根據道路交通情況實施摩托車限制通行,具體限制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無入城證的摩托車禁止通行的區域和時段進行規定并公布;禁止三輪摩托車、三輪輕便摩托車以及發動機排量在150毫升以上的兩輪摩托車在本市中心城區道路上通行,警用、搶險等特種用途摩托車除外。
此外,規定還對生產、銷售、維修、使用不符合相關規定要求的摩托車做出規范,要求質監、工商、交通運輸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摩托車產品質量、銷售、維修等管理。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的摩托車。摩托車維修、銷售、使用者不得拼裝或者擅自改裝摩托車。
仿冒客運出租汽車營運 最低罰10萬
“未取得客運出租汽車特許經營權或者超出核準的營運區域,利用汽車擺點候客、行駛攬客、運載乘客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營運的,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營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條例的法律責任一章,將對被查處的“野的”和“克隆車”給予嚴厲處罰。
條例明確要求,組織外地客運出租汽車或者仿冒客運出租汽車營運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以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使用仿冒客運出租汽車營運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使用偽造、變造或者他人的客運出租汽車營運證件、專用標志營運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