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維護丹東城市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障道路的有效通行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從即日起對在市區內通行的二輪摩托車做如下規定,現公告如下:
一、凡購置各類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必須屬于《全國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管理范圍的國產機動車產品,并持有機動車的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機動車來歷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到屬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經檢測合格并發證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二、居住在丹東市區內,于2012年5月31日前購置二輪摩托車和二輪輕便摩托車的車主,凡屬于《全國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管理范圍的國產機動車產品,須持有機動車的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機動車來歷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于2012年6月30日前到市交警支隊車管分所登記、發證,逾期不予辦理(地址:交警支隊院內)。
三、駕駛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上道路行駛,駕駛人必須攜帶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和佩戴頭盔,車輛必須懸掛機動車號牌并辦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嚴禁駕駛人無證駕駛或駕駛無號牌摩托車或輕便摩托車。
四、市區內:錦山大街(金海路至體育館路)、濱江路、十緯路、九緯路、七經街,禁止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通行。山上街、江城大街早7:30—11:00、13:00—18:00禁止摩托車或輕便摩托車通行。
五、禁止懸掛外埠(包括東港、鳳城、寬甸)機動車號牌的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在曙光路(包括曙光路)以西,五道河以東,鴨綠江以北,城市面山以南及桃園立交橋(包括桃園立交橋)和寶山大街盤道嶺隧道以南區域內通行。
六、禁止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非法改裝或非法安裝各種閃光燈具和音響裝置。
七、兩輪摩托車概念: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規定:“無論采用何種驅動方式(注:指燃油或電動等各類發動機驅動),其最高設計車速大于50km/h,或若使用內燃機,其排量大于50mL的兩輪車輛,為二輪摩托車;無論采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不大于50km/h,其排量不大于50mL的兩輪車輛,但不包括最高設計車速不大于 20km/h的電驅動的兩輪車輛,為輕便二輪摩托車”。“裝有汽油機、具有兩個車輪,能實現腳踏、機動兩種功能的特種自行車,為汽油機助力自行車”。
八、對違反上述規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予以扣車、罰款或行政拘留等相關處罰。
本公告自2012年7月4日起實施。
一、凡購置各類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必須屬于《全國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管理范圍的國產機動車產品,并持有機動車的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機動車來歷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到屬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經檢測合格并發證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二、居住在丹東市區內,于2012年5月31日前購置二輪摩托車和二輪輕便摩托車的車主,凡屬于《全國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管理范圍的國產機動車產品,須持有機動車的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機動車來歷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于2012年6月30日前到市交警支隊車管分所登記、發證,逾期不予辦理(地址:交警支隊院內)。
三、駕駛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上道路行駛,駕駛人必須攜帶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和佩戴頭盔,車輛必須懸掛機動車號牌并辦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嚴禁駕駛人無證駕駛或駕駛無號牌摩托車或輕便摩托車。
四、市區內:錦山大街(金海路至體育館路)、濱江路、十緯路、九緯路、七經街,禁止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通行。山上街、江城大街早7:30—11:00、13:00—18:00禁止摩托車或輕便摩托車通行。
五、禁止懸掛外埠(包括東港、鳳城、寬甸)機動車號牌的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在曙光路(包括曙光路)以西,五道河以東,鴨綠江以北,城市面山以南及桃園立交橋(包括桃園立交橋)和寶山大街盤道嶺隧道以南區域內通行。
六、禁止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非法改裝或非法安裝各種閃光燈具和音響裝置。
七、兩輪摩托車概念: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規定:“無論采用何種驅動方式(注:指燃油或電動等各類發動機驅動),其最高設計車速大于50km/h,或若使用內燃機,其排量大于50mL的兩輪車輛,為二輪摩托車;無論采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不大于50km/h,其排量不大于50mL的兩輪車輛,但不包括最高設計車速不大于 20km/h的電驅動的兩輪車輛,為輕便二輪摩托車”。“裝有汽油機、具有兩個車輪,能實現腳踏、機動兩種功能的特種自行車,為汽油機助力自行車”。
八、對違反上述規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予以扣車、罰款或行政拘留等相關處罰。
本公告自2012年7月4日起實施。
丹東市公安局
201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