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院法制辦近日就河南省安陽市政府法制辦提出的請示做出明確答復:醉酒駕駛摩托車應一并吊銷汽車駕駛證。
牛某近日在安陽醉酒駕駛摩托車被公安交警部門查處,安陽市公安交警支隊作出了吊銷牛某C1D型駕駛證的行政處罰。牛某對處罰決定不服,向安陽市政府法制辦申請行政復議,要求撤銷安陽市公安交警支隊作出的行政處罰。
對此問題,存在兩種不同意見的爭議。一種意見認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規定,吊銷駕駛證是因為機動車駕駛人的交通安全意識、交通法律知識已不具備繼續駕駛機動車的條件,且一個人可以有多個準駕車型,但只有一個駕駛證號,因此,在吊銷駕駛證時,所有準駕車型的駕駛證應一并吊銷。另一種意見認為,根據行政處罰法第4條第2款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以及事實性質、情節的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合法合理。故吊銷牛某C1型小型汽車駕駛證,屬適用法律不當。
為準確適用法律,安陽市政府法制辦向國院法制辦公室請示。國務院法制辦經研究并征求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公安部的意見后,于5月9日回函明確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是一種剝奪持證人駕駛任何機動車上道路行駛資格的處罰,不是只剝奪某一準駕車型資格的處罰。因此根據該解釋,牛某酒后駕駛摩托車應一并吊銷其小型汽車駕駛證。
國務院法制辦同時指出,持有駕駛證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應當吊銷其持有的機動車駕駛證。
據悉,國務院法制辦的上述意見,是首次在全國統一了有關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在行政執法、行政復議甚至行政訴訟過程中的執行標準。長時間以來,由于一直沒有統一標準,各地處罰不盡相同,“同案不同罰”并不鮮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