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成都市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城市化的不斷推進,摩托車等機動車保有量快速增長,使得管理工作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不僅使道路交通安全形勢嚴峻,也直接造成了出行難、停車難的交通問題。
1997年5月通過并于2006年修訂的《成都市摩托車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再次進行修訂,將于2012年6月1日起正式生效施行,規范內容涉及摩托車生產、銷售、使用、管理等環節。
中心城區摩托車限行
成都市交管局副局長李文勝介紹,現行規定成都市摩托車的適用范圍僅為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等五城區,而近年來成都市摩托車保有量快速增長,截至2011年底已達93萬輛(其中中心城區范圍內7萬輛,郊區(市)縣已達86萬輛),有必要對法規的適用范圍進行調整,以“全域成都”的理念統籌城鄉摩托車管理工作。
因此,依據《成都市城鄉規劃條例》對“中心城區”的界定,新規定將管理范圍從五城區擴大到中心城區,即錦江區(微博)、青羊區(微博)、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微博)等五城區以及其他區(市)縣伸入外環路(繞城高速公路)外側500米生態保護帶以內的地區。
明確界定摩托車
近年來大量出現的電動摩托車嚴重擾亂交通秩序,并且容易與電動自行車混淆,規定對電動摩托車的機動車屬性進一步明確。
按照現行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參照交通安全法對機動車的相關規定,規定明確“本規定所稱的摩托車包括燃油、電力或者以其他動力裝置驅動的兩輪摩托車、三輪摩托車及兩輪輕便摩托車、三輪輕便摩托車。”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曹海波表示,鑒于近年大量出現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容易與新規調整的摩托車相混淆,依據道路安全法的規定,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依法納入非機動車管理。
“目前,道路中行駛的部分電動自行車超過了國家標準規定的整車質量和最高車速的要求”,曹海波告訴記者,對于當前超標電動自行車泛濫的問題,市人大常委會已將修訂《成都市非機動車管理規定》納入了立法計劃。
多管齊下強化綜合監管
李文勝指出,針對目前部分生產廠家和銷售商家非法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機動車安全標準、未取得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摩托車的情況,為進一步強化對摩托車生產、銷售和使用各個環節的管理,更有效的實施綜合治理,新規定進一步明確了相關部門的職能。
新規定在部門職責中要求:“公安、質監、工商、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摩托車的管理。公安機關負責對摩托車注冊登記和道路通行的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對摩托車生產的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摩托車銷售的監督管理;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摩托車維修業的監督管理”。
此外,新規定增加了“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機動車安全標準的摩托車”和“摩托車維修、銷售、使用者不得拼裝或者擅自改裝摩托車”的規定。
三輪摩托車和大排量摩托車 中心城區禁行
為了確保道路交通安全、減少噪聲和尾氣排放污染,新規增加了“禁止三輪車、三輪輕便摩托車以及發動機排量150毫升以上的兩輪摩托車在本市中心城區道路上通行,警用、搶險等特種用途摩托車除外”。
曹海波認為,不可否認,實行摩托車運行總量從嚴控制、限量發展的政策對保障中心城區的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暢通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城市快速發展與公共交通相對滯后的矛盾依然存在,在二、三圈層的一些地方摩托車仍然是群眾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
因此,授權中心城區以外的其他區(市)縣政府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對摩托車限行予以規定,充分體現了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實現了立法的原則性與靈活性的有機統一,因此,新規中并沒有將限摩的范圍直接從五城區擴大到全域成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