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貴州貴陽市觀山湖區公安交管分局民警在貴陽北站巡邏時,在查處一名摩托車違停的司機時嘗試了一種新教育模式,讓這名違法司機將自己的“錯誤認識”及處罰決定書發送到朋友圈里,并要求積齊15個“贊”,不僅給自己警告,也以此提醒身邊的朋友守法行車。
對此,你怎么看?
貴州諶鴻萍:違法者現身說法,使點“贊”的人得到提醒,受到普法教育。點“贊”的人又會將“積贊”處罰方式傳遞給其他人,從而產生更好的教育效果。
貴州吳禮建:“積贊”處罰,交警既要視情況而定,更要積極宣傳倡議,讓被處罰者主動參與進來。
貴州張煥彪:“輕違規”事情雖小,危害卻不容小瞧。“積贊”處罰,讓違規者自我警示,自我教育,并警示他人汲取教訓,很有意義。
貴州鄭復華:“積贊”處罰作為一種附加手段,需要執法者依法依規辦事,在實施中真正考量好效果,切不可使其成為親朋好友間“自罰三杯”的互庇。
遼寧武海義:“積贊”認錯可行,“溫情執法”值得倡導。一言以蔽之,交通違規必須處罰,但在形式上可以改變,這也是從執法型管理向服務型管理轉變的題中之義。
貴州鄭林生:“法無授權不可為”是一條基本準則,任何在法律規定之外設置的處罰,哪怕初衷再好,在沒有獲得合法程序立法通過之前,擅自施行都是值得商榷的。
河北李英鋒:交警要求違章騎手曬朋友圈“積贊”或“亮丑”并不是一種處罰問責措施,而是一種道路安全教育手段。交警針對違章行為采取教育措施,既是權力,也是義務,于法有據。交警不是想當然,不是隨性而為,更不是亂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