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租給別人后發生交通事故,車主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某車行老板李某將一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出租給了附近學校的一名大學生小王,豈料小王駕車竟然出了事故,為此,傷者鄧某將小王和車主李某一同告上了法庭。
記者今天(6月26日)從廣州市從化區法院獲悉,該院近期判決:車主李某和小王應連帶賠償12萬元給鄧某;超出交強險賠償部分由小王負責賠償給鄧某。目前,該案件正在二審中。
車禍發生后,鄧某立即被送往醫院,事故造成鄧某多處骨折。幾次住院治療后,鄧某于2016年8月出院。經司法鑒定,鄧某的傷勢構成一處九級傷殘和一處十級傷殘。
記者今天(6月26日)從廣州市從化區法院獲悉,該院近期判決:車主李某和小王應連帶賠償12萬元給鄧某;超出交強險賠償部分由小王負責賠償給鄧某。目前,該案件正在二審中。
2016年5月,40歲的鄧某駕駛摩托車沿廣州市從化區某道路行駛,當行駛至某村路段時,與由小王駕駛的無號牌摩托車發生碰撞,事故造成鄧某、小王受傷。經交警調查認定:鄧某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小王承擔本次事故次要責任。
車禍發生后,鄧某立即被送往醫院,事故造成鄧某多處骨折。幾次住院治療后,鄧某于2016年8月出院。經司法鑒定,鄧某的傷勢構成一處九級傷殘和一處十級傷殘。
2016年11月,鄧某向廣州市從化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小王按交強險范圍及責任承擔共賠償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共20余萬元,車主李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該案于2016年12月開庭審理,法庭上,小王辯稱:鄧某追尾是導致此次交通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經濟損失應由鄧某自行承擔。車主李某經法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交書面答辯。
廣州市從化區法院經審理查明,小王駕駛的無號牌二輪摩托車的車主為李某。交警部門根據現場勘查、當事人陳述、檢驗鑒定等證據證實,鄧某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在沒有確保安全的情況下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是造成事故主要原因,小王無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號牌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交警部門作出的由鄧某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小王承擔本次事故次要責任的認定于法有據,程序合法,法院予以采信,并作為劃分本案賠償責任的依據。小王對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有異議,但未能提供相關證據予以反駁,故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經法院審查認定,鄧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醫療費、死亡傷殘賠償金等總損失為32萬余元。
交警部門作出的由鄧某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小王承擔本次事故次要責任的認定于法有據,程序合法,法院予以采信,并作為劃分本案賠償責任的依據。小王對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有異議,但未能提供相關證據予以反駁,故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經法院審查認定,鄧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醫療費、死亡傷殘賠償金等總損失為32萬余元。
廣州市從化區法院審理認為,機動車投保義務人購買機動車交強險是一項法定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本案中,車主李某沒有為自己的涉事車輛購買機動車交強險,違反了法定義務。鄧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損害,請求侵權人小王和車主李某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符合法律規定,法院應予支持。
故小王和車主李某應在交強險賠償限額12萬元范圍內連帶賠償原告。超出交強險部分的損失20萬余元,由于侵權人小王承擔事故次要責任,故應承擔30%的賠償責任即承擔6萬余元。2017年3月,從化法院作出判決:小王和李某連帶賠償12萬元給鄧某;小王賠償6萬余元給鄧某。
在本案中,車主李某沒有為自己的涉事車輛購買機動車交強險,違反了法定義務。鄧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損害,請求侵權人小王和車主李某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符合法律規定,法院應予支持。
故小王和車主李某應在交強險賠償限額12萬元范圍內連帶賠償原告。超出交強險部分的損失20萬余元,由于侵權人小王承擔事故次要責任,故應承擔30%的賠償責任即承擔6萬余元。2017年3月,從化法院作出判決:小王和李某連帶賠償12萬元給鄧某;小王賠償6萬余元給鄧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