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摩托車主
9月1日,《貴陽晚報》曾報道的摩托車主不服“禁摩令”起訴交管局一案在貴陽市南明區人民法院開庭,云巖區公安交管局副局長出庭應訴。庭上,貴陽的“禁摩令”是否合法成為辯論焦點。
據車主劉先生介紹,今年4月14日,其駕駛證件齊全的摩托車行駛至紫林庵十字路口時,被云巖公安交管分局的民警攔下檢查,交警按照違法機動車禁令標識的處罰,處以記3分、罰50元。
對此,劉先生覺得不合情理。他認為,從立法層面來講,“貴陽禁摩令”是地方性法規,有悖上位法。此外,摩托車同樣屬于機動車,將摩托車差別對待,交管部門不能“一刀切”式地一禁了之,剝奪了路權。
事后,劉申請行政復議失敗,最終才決定用起訴的方式維權,他訴請法院判令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并附帶審查“貴陽禁摩令”的合法性。
昨日,這起案件在南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作為被告一方,云巖區公安交管局副局長鄭鴻出庭應訴。在庭審過程中,原告向法庭遞交了車輛登記、行駛證、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證據。對于這些證據,被告對真實性不持異議。
在法庭辯論階段,原告代理律師貴州群眾事務所的李律師表示,交管部門對原告車輛的處罰依據,是按照2009年,貴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發布關于市區部分道路實施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這個通告實施至今,屬于規范性文件,而按照國辦、省市對于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監督等要求,該通告并不合法。
對此,應訴方表示,禁止二輪摩托車駛入一環道路,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39、90條的相關規定,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發布通告僅是一種告知社會的方式和途徑。因此,道路禁摩標牌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而設,處罰依據也是該法。
針對“貴陽限摩令”是否合法的問題,在庭審上,雙方充分發表了辯論意見,庭審持續約1個小時,法院將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