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在58同城網(wǎng)上看到王某發(fā)布的售賣摩托車的信息后,打電話給被害人王某,稱其要買摩托車。之后,兩人商定到南樂縣城看摩托車。
依照約定,梁某乘車從河北省辛集市來到南樂縣。
在開始試車前,王某索要了梁某的身份證作為試車的抵押;在試車的過程中,前幾圈時王某一直開車在后面跟著梁某。但到了最后一圈,王某沒有在后面緊跟,梁某趁王某不備,將摩托車騎走。當時,王某在察覺其摩托車被騎走的第一時間,便進行了追趕。梁某連夜逃竄至辛集市。
后來,梁某在辛集市碰到了陶某,謊稱此摩托車是其在天津購買的,現(xiàn)在想出售,陶某遂在百度貝納利貼吧上發(fā)布了售賣信息。
在接到報案后,公安機關偵查人員趕到辛集市假裝與陶某交易,并將隨后趕到的梁某當場抓獲。涉案摩托車為意大利貝納利牌600型摩托車,經(jīng)鑒定機構鑒定,該摩托車價值3.78萬元。
南樂縣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犯搶奪罪,向南樂縣法院提起公訴。
爭議焦點
在該案中,關于梁某構成何種罪名存在兩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梁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梁某以購買摩托車為名進行試駕,征得了被害人王某的同意。被害人王某是基于對梁某的信任而將摩托車交給梁某的。梁某在獲得摩托車的控制權之后將摩托車帶離現(xiàn)場,進而消失在被害人的可控范圍內(nèi)。這是被害人基于信任而自愿同意的占有轉移,梁某構成詐騙罪。
第二種觀點認為,梁某的行為構成搶奪罪。詐騙罪的行為方式表現(xiàn)為,行為人采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于錯誤認識,并基于錯誤認識自愿處分財物給詐騙行為人。該案中,梁某并沒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且在其試車過程中,該車一直在被害人的視線范圍內(nèi),即一直在被害人的實際控制下,沒有發(fā)生占有轉移,不存在被害人錯誤認識并自愿處分該車給被告人的情形。因此,嫌疑人以試車為名駕車逃跑的行為,被害人及時察覺并進行了追趕,在此情形下應認定為搶奪罪。
判決結果
南樂縣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公然奪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搶奪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梁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坦白;梁某無前科,系初犯、偶犯;本案贓物已追退被害人,且梁某家人對被害人進行了賠償,被害人對梁某表示諒解。根據(jù)梁某上述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從輕處罰。
法院遂以搶奪罪判處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綜合分析
1.梁某的犯罪行為屬于臨時起意
從該案證據(jù)中梁某的供述和被害人的陳述來看,梁某不存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情況,并且梁某在去南樂縣以及到南樂縣后,試駕摩托車之前,都是抱有真實的試駕摩托車的意思,并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犯意是在試駕摩托車之后才產(chǎn)生的。即梁某是在合法的、臨時的占有情況下將摩托車騎跑的,該“占有”僅是行為定性過程中的一個手段行為,并非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作出的轉移占有處分。
2.摩托車一直在被害人的實際控制范圍內(nèi)。
梁某自始至終并沒有取得被害人的信任,且該車一直在被害人的實際控制范圍內(nèi),沒有發(fā)生占有轉移。在開始試車前,被害人索要梁某的身份證作為試車的抵押;在試車的過程中,前幾圈被害人一直開車在后面跟著梁某,即使最后一圈,被害人雖沒有在后面緊跟,但也一直從汽車后視鏡里進行觀察,且在察覺其摩托車被騎跑的第一時間,即進行了追趕。即摩托車不論從時間上,還是空間上,一直處于被害人王某的管領范圍內(nèi),被害人仍有很強的支配力和控制力,而梁某只是當場性地、短暫性地持有。
3.試駕行為往往是短時間內(nèi)進行的
從社會的一般觀念來看,試駕意味著在很短時間內(nèi)試一試之后即歸還,梁某最終得到摩托車是通過搶奪行為而占有的。其主觀上有當著被害人的面強行騎走摩托車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公然奪取摩托車的行為,實際上就是借試駕之名,行搶奪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