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2016年12月30日,惠州有關部門聯合頒布一份有關超標電動車的通告,詳情如下:
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30號),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等四部門《關于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11〕10號),省公安廳、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工商行政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環境保護廳等部門《印發關于加強我省電動自行車管理的意見》(粵公通字〔2012〕115號)、《印發關于加強在用超標電動自行車過渡期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粵公通字〔2013〕4號)以及《惠州市超標電動自行車過渡期管理辦法》(惠市公通字〔2013〕161號)的規定,我市超標電動自行車設定2年使用過渡期,至2015年12月31日過渡期滿后,禁止在全市范圍內上路行駛。為確保我市超標電動自行車退市工作平穩、有序、安全,經市人民政府同意,決定設立9個月(即從2016年1月1日至9月30日)的超標電動自行車退市期,分階段推進超標電動自行車退市工作。
一、凡是不能實現人力騎行,或者最高車速超過20km/h,或者制動性能不達標,或者車架前叉組合件強度不符合要求,或者整車重量大于40kg、電動機功率大于240W、蓄電池標稱電壓大于48V等指標綜合判定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均為超標電動自行車。
二、無牌超標電動自行車在2016年3月31日前可通過折價換購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方式退市,從2016年4月1日起禁止在全市范圍內上路行駛。
三、已上牌超標電動自行車在2016年4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到指定地點移交車輛并領取每輛500元政府補貼(具體補貼方案另行發布)或折價換購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方式退市,從2016年10月1日起禁止在全市范圍內上路行駛。
四、對未按照上述時限退市仍上路行駛的超標電動自行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查處。
五、全市范圍禁止生產、銷售超標電動自行車,違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禁止對超標電動自行車進行非法改裝,違者由工商部門牽頭,會同公安、質監部門依法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通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惠州市公安局
惠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惠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惠州市環境保護局
2015年12月30日
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30號),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等四部門《關于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11〕10號),省公安廳、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工商行政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環境保護廳等部門《印發關于加強我省電動自行車管理的意見》(粵公通字〔2012〕115號)、《印發關于加強在用超標電動自行車過渡期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粵公通字〔2013〕4號)以及《惠州市超標電動自行車過渡期管理辦法》(惠市公通字〔2013〕161號)的規定,我市超標電動自行車設定2年使用過渡期,至2015年12月31日過渡期滿后,禁止在全市范圍內上路行駛。為確保我市超標電動自行車退市工作平穩、有序、安全,經市人民政府同意,決定設立9個月(即從2016年1月1日至9月30日)的超標電動自行車退市期,分階段推進超標電動自行車退市工作。
一、凡是不能實現人力騎行,或者最高車速超過20km/h,或者制動性能不達標,或者車架前叉組合件強度不符合要求,或者整車重量大于40kg、電動機功率大于240W、蓄電池標稱電壓大于48V等指標綜合判定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均為超標電動自行車。
二、無牌超標電動自行車在2016年3月31日前可通過折價換購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方式退市,從2016年4月1日起禁止在全市范圍內上路行駛。
三、已上牌超標電動自行車在2016年4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到指定地點移交車輛并領取每輛500元政府補貼(具體補貼方案另行發布)或折價換購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方式退市,從2016年10月1日起禁止在全市范圍內上路行駛。
四、對未按照上述時限退市仍上路行駛的超標電動自行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查處。
五、全市范圍禁止生產、銷售超標電動自行車,違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禁止對超標電動自行車進行非法改裝,違者由工商部門牽頭,會同公安、質監部門依法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通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惠州市公安局
惠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惠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惠州市環境保護局
201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