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型貨車撞上變道摩托車
機動車隨意變更車道是指機動車在正常行駛中,違反規定隨意變更原行駛車道,影響正常行駛的機動車的違法行為。機動車隨意變道極易誘發磕碰的交通事故,當機動車在進入路口前,無論是否左轉右轉還是直行都要左右觀察路況,并打轉向燈提示其他車輛注意讓行。
2015年05月21日晚上,當事人符某影未取得駕駛證駕駛無號牌兩輪摩托車后載韓某慧沿府城鎮中山南路由北往南行駛,當事人鐘某文駕駛制動不符合技術標準的贛k23391號重型倉柵式貨車沿府城中山南路由北往南行駛,20時40分,兩車行駛至海口市瓊山區府城鎮中山南路與鳳翔路十字路口處,鐘某文駕駛的車輛在中間車道行駛適遇信號燈綠燈直行時,符某影駕駛的摩托車進入導向車道后不按規定行駛方向行駛,從贛k23391號重型倉柵式貨車的車頭右前方向左改變行車方向,導致該摩托車的后尾部被贛k23391號重型倉柵式貨車前車頭右側碰撞,造成符某影、韓某慧連人帶車摔倒,符某影被贛k23391號重型倉柵式貨車左前輪碾壓當場死亡,韓某慧受傷的交通事故。
海口公安交警部門根據現場勘查、當事人陳述、檢驗鑒定結論等證據證實:此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是當事人符某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號牌兩輪摩托車進入導向車道不按規定的方向行駛,另一方面原因是當事人鐘某文駕駛制動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車輛,未能安全駕駛。
交警解讀
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當事人符某影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第十九條“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第五十一條“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在劃有導向車道的路口,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之規定,造成事故。
當事人鐘某文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和二十二條第一款“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造成事故。
綜上所述,海口公安交警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認定當事人符某影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當事人鐘某文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當事人韓某慧無事故責任。
電動自行車“八不準”內容
曝光臺
不文明交通行為
海口公安交警提醒您,在駕駛電動自行車時:
一、不準靠道路左側行駛。
二、不準逆向行駛。
三、不準在機動車道內行駛。
四、不準闖紅燈。
五、不準搭載人數超過一人。
六、不準接打電話。
七、不準超限載物。
八、不準安裝、手持遮陽傘。
機動車隨意變更車道是指機動車在正常行駛中,違反規定隨意變更原行駛車道,影響正常行駛的機動車的違法行為。機動車隨意變道極易誘發磕碰的交通事故,當機動車在進入路口前,無論是否左轉右轉還是直行都要左右觀察路況,并打轉向燈提示其他車輛注意讓行。
2015年05月21日晚上,當事人符某影未取得駕駛證駕駛無號牌兩輪摩托車后載韓某慧沿府城鎮中山南路由北往南行駛,當事人鐘某文駕駛制動不符合技術標準的贛k23391號重型倉柵式貨車沿府城中山南路由北往南行駛,20時40分,兩車行駛至海口市瓊山區府城鎮中山南路與鳳翔路十字路口處,鐘某文駕駛的車輛在中間車道行駛適遇信號燈綠燈直行時,符某影駕駛的摩托車進入導向車道后不按規定行駛方向行駛,從贛k23391號重型倉柵式貨車的車頭右前方向左改變行車方向,導致該摩托車的后尾部被贛k23391號重型倉柵式貨車前車頭右側碰撞,造成符某影、韓某慧連人帶車摔倒,符某影被贛k23391號重型倉柵式貨車左前輪碾壓當場死亡,韓某慧受傷的交通事故。
海口公安交警部門根據現場勘查、當事人陳述、檢驗鑒定結論等證據證實:此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是當事人符某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號牌兩輪摩托車進入導向車道不按規定的方向行駛,另一方面原因是當事人鐘某文駕駛制動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車輛,未能安全駕駛。
交警解讀
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當事人符某影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第十九條“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第五十一條“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在劃有導向車道的路口,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之規定,造成事故。
當事人鐘某文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和二十二條第一款“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造成事故。
綜上所述,海口公安交警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認定當事人符某影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當事人鐘某文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當事人韓某慧無事故責任。
電動自行車“八不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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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文明交通行為
海口公安交警提醒您,在駕駛電動自行車時:
一、不準靠道路左側行駛。
二、不準逆向行駛。
三、不準在機動車道內行駛。
四、不準闖紅燈。
五、不準搭載人數超過一人。
六、不準接打電話。
七、不準超限載物。
八、不準安裝、手持遮陽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