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有3個月,李榮壽就年滿70周歲了。按交法規定,屆時他將不能再駕駛摩托車了。盡管如此,他仍然在為騎摩托討說法。今年3月份,李榮壽在合肥市一環內騎摩托車時,被交警處以100元罰款、記3分,原因是一環內“禁摩”。老人認為,合肥市2014年6月18日發布的“禁摩令”于法無據,交警部門對他的處罰適用法律不當、處罰程序錯誤。于是,他將合肥市交警部門告上法庭。昨日,合肥市廬陽區法院審理了此案。
[官司]一環內騎摩托老人領到罰單
今年3月16日上午10點左右,李榮壽從家騎摩托車外出辦事,騎到百花井十字路口時,被合肥市交警支隊廬陽大隊交警攔下。當時,交警向他下達了簡易程序處罰單,并罰款100元、記3分。處罰理由是李榮壽駛入了禁止通行的道路。
老人對交警的處罰不服。 3月25日,他向合肥市交警支隊申請了行政復議,認為處罰程序違法、適用法律不當。不久,行政復議的結果出來,維持具體行政行為。
對于這樣的結果,李榮壽并不滿意。 5月5日,他將合肥市交警支隊廬陽大隊和合肥市交警支隊告上法庭,請求法庭對合肥市公安局及環保局2014年6月18日發布的《關于對摩托車實施區域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即“禁摩通告”進行審查,同時撤銷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撤銷廬陽大隊對他的100元罰款。
昨日上午,廬陽區法院審理了此案。庭上,李榮壽與交警隊圍繞著兩個焦點問題唇槍舌戰。法庭未當庭宣判。
[交鋒]1、交警的處罰程序是否合法?
老人:當時,交警是依照《交通安全法》和《公安部的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采用簡易程序,一名交警現場處罰的。不過,我認為,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應當用一般程序進行詢問、制作筆錄、不得少于兩人按程序處理。同時,交警在處理事情過程中適用法律錯誤。
交警:李榮壽違法事實明確,對其作出的100元行政處罰并記3分,處罰適當,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
2、“禁摩令”是否有法可依?
老人:從我國頒布的所有政策法規來看,從未有禁、限摩的任何規定,只有根據道路車流量的實際狀況,才能采取有關禁止措施。交通擁擠是所有機動車造成的,如果把后果要求摩托車來承擔,是不公平的。
交警:合肥市公安局發布的“摩托車限行通告”是有法律依據的,具備法律效力。限制摩托車進入一環內,實質上也是行政管理措施,不是取消對摩托車的行政許可。
[對話]為了打官司自己學法律
記者:您騎車快30年了,買過多少輛摩托車?
李榮壽:記不清了,至少有七八輛了。現在騎的這輛已經有13年了。
記者:再過三個月你就不能騎摩托車了,考慮過以后怎么出行嗎?
李榮壽:沒有呢。如果可以,我還想再買一輛摩托車,一直騎下去。
記者:我看到今天是你自己出庭,為什么沒有聘請律師?對于打官司,您在行嗎?
李榮壽:這些年,為了打官司,我專門買了電腦學習法律。現在,要說打官司,我覺得一點也不比律師差。
其人其事
為騎摩托車4次打官司
李榮壽是一名退休工人,還曾當過老師。 1987年他就開始騎摩托車了,至今已有近30年的駕齡。退休前,他騎著摩托車上班、辦事。退休了,他經常騎著摩托車去買菜。可以說,摩托車已經成了老人生活的一位伙伴。然而,為了摩托車,他也屢次打官司。
2001年10月30日,李榮壽從六安干校調到合肥。因駕駛六安牌照的摩托車,他在淮河路、宿州路路口被交警以“外牌在禁行道路上行駛”為由處罰30元、扣3分。李榮壽不服,申請行政復議。2001年12月28日,合肥市公安局經復議后認為“原裁決違反法定程序”,決定撤銷原裁決重新處理。
2001年12月29日,李榮壽駕駛摩托車在長江中路行駛,被交警查扣,處以罰款30元、扣3分。經一二審,法院判決維持了交警隊對李榮壽的處罰決定。
最轟動的一次發生在2008年。當年7月18日,他騎摩托車途經合肥保健院門外,帶了一位打不到車的女士。隨后,合肥市運管處執法人員將他攔下,認定他是摩的司機,作出了責令停止經營、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此后,該案歷經多次審理,而安徽省檢察院也一度向法院抗訴。至今,李榮壽還在為該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
[官司]一環內騎摩托老人領到罰單
今年3月16日上午10點左右,李榮壽從家騎摩托車外出辦事,騎到百花井十字路口時,被合肥市交警支隊廬陽大隊交警攔下。當時,交警向他下達了簡易程序處罰單,并罰款100元、記3分。處罰理由是李榮壽駛入了禁止通行的道路。
老人對交警的處罰不服。 3月25日,他向合肥市交警支隊申請了行政復議,認為處罰程序違法、適用法律不當。不久,行政復議的結果出來,維持具體行政行為。
對于這樣的結果,李榮壽并不滿意。 5月5日,他將合肥市交警支隊廬陽大隊和合肥市交警支隊告上法庭,請求法庭對合肥市公安局及環保局2014年6月18日發布的《關于對摩托車實施區域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即“禁摩通告”進行審查,同時撤銷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撤銷廬陽大隊對他的100元罰款。
昨日上午,廬陽區法院審理了此案。庭上,李榮壽與交警隊圍繞著兩個焦點問題唇槍舌戰。法庭未當庭宣判。
[交鋒]1、交警的處罰程序是否合法?
老人:當時,交警是依照《交通安全法》和《公安部的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采用簡易程序,一名交警現場處罰的。不過,我認為,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應當用一般程序進行詢問、制作筆錄、不得少于兩人按程序處理。同時,交警在處理事情過程中適用法律錯誤。
交警:李榮壽違法事實明確,對其作出的100元行政處罰并記3分,處罰適當,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
2、“禁摩令”是否有法可依?
老人:從我國頒布的所有政策法規來看,從未有禁、限摩的任何規定,只有根據道路車流量的實際狀況,才能采取有關禁止措施。交通擁擠是所有機動車造成的,如果把后果要求摩托車來承擔,是不公平的。
交警:合肥市公安局發布的“摩托車限行通告”是有法律依據的,具備法律效力。限制摩托車進入一環內,實質上也是行政管理措施,不是取消對摩托車的行政許可。
[對話]為了打官司自己學法律
記者:您騎車快30年了,買過多少輛摩托車?
李榮壽:記不清了,至少有七八輛了。現在騎的這輛已經有13年了。
記者:再過三個月你就不能騎摩托車了,考慮過以后怎么出行嗎?
李榮壽:沒有呢。如果可以,我還想再買一輛摩托車,一直騎下去。
記者:我看到今天是你自己出庭,為什么沒有聘請律師?對于打官司,您在行嗎?
李榮壽:這些年,為了打官司,我專門買了電腦學習法律。現在,要說打官司,我覺得一點也不比律師差。
其人其事
為騎摩托車4次打官司
李榮壽是一名退休工人,還曾當過老師。 1987年他就開始騎摩托車了,至今已有近30年的駕齡。退休前,他騎著摩托車上班、辦事。退休了,他經常騎著摩托車去買菜。可以說,摩托車已經成了老人生活的一位伙伴。然而,為了摩托車,他也屢次打官司。
2001年10月30日,李榮壽從六安干校調到合肥。因駕駛六安牌照的摩托車,他在淮河路、宿州路路口被交警以“外牌在禁行道路上行駛”為由處罰30元、扣3分。李榮壽不服,申請行政復議。2001年12月28日,合肥市公安局經復議后認為“原裁決違反法定程序”,決定撤銷原裁決重新處理。
2001年12月29日,李榮壽駕駛摩托車在長江中路行駛,被交警查扣,處以罰款30元、扣3分。經一二審,法院判決維持了交警隊對李榮壽的處罰決定。
最轟動的一次發生在2008年。當年7月18日,他騎摩托車途經合肥保健院門外,帶了一位打不到車的女士。隨后,合肥市運管處執法人員將他攔下,認定他是摩的司機,作出了責令停止經營、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此后,該案歷經多次審理,而安徽省檢察院也一度向法院抗訴。至今,李榮壽還在為該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