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春季到來,各類摩托車贊助的車友聚會和穿越活動逐漸增多。不久前就發(fā)生這樣一個案例,在由某品牌贊助、俱樂部組織的車友聚會中,一位聽到消息趕來的用戶,在路上駕駛其他品牌的摩托車,逆行撞上了一輛大巴車,車主當場身亡。不僅如此,還有另外一名參加活動用戶,強行超車時與汽車相撞,后沖上旁邊人行道,導致一名路人死亡,車主重傷。
每次看到這樣的新聞,總不禁扼腕嘆息,生命從存在到逝去不過一瞬之間。不過,死者雖已往,卻把痛苦留給家人,把爭議留給世人。在免費或者AA制的活動中,出現(xiàn)事故,主辦方是否應該承擔責任?中國的摩托車文化活動,除了頻率和規(guī)模的增長,安全意識和規(guī)范制度是否應該同步增長?
針對第一個問題,牛摩網面向讀者發(fā)起了一次投票。在30名投票用戶中,有11名認為工廠不應該承擔責任;有19人認為工廠雖不承擔責任,但從人道主義角度出發(fā),可以給家屬適當補償。
對此,網友“信源娛樂”態(tài)度很清晰:很多摩托聚會活動,都是自發(fā)參加,車手駕車技術,心態(tài)都不一樣。如果在主辦方指定地點舉辦,比如主辦方搞特技交流,特技使用的道具(起飛板)等出問題,這個主辦方要負全責,駕駛途中主辦方帶隊車沒有超速違章逆行等,后車出事應當自己處理吧!當然人道主義主辦方可以出些安撫費用。也希望各位騎友不論單飛還是參加聚會,注意安全!
網友們的看法都是樸素的,但還不是從法律角度出發(fā)的。事實上,幾乎所有的非盈利性活動,主辦方都會在最后聲明免責條款,不承擔任何人的風險責任。這樣的條款,參加者可能沒看到,或者看到后不以為然。一切順利當然皆大歡喜,而一旦出現(xiàn)任何狀況,很多家屬則往往持這樣一種心態(tài):你組織的,你得負責!那么,這樣的免責條款,在法律上是否能獲得支持呢?
我們可以參照這樣一個案例:2012年,驢友小陳報名參加了一群愛好者組織發(fā)起的活動。活動中,小陳擅自行動失蹤,組織者于是報警,之后警方發(fā)現(xiàn)小陳死亡。事故發(fā)生后,小陳的父母認為活動組織者及參與者均應承擔責任,遂將其告上法庭,要求索賠30余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此次穿越活動的組織者、參與者和發(fā)布活動的網站不存在過錯,遂依法駁回了原告方的訴訟請求。
也就是說,從法律上來看,類似的活動中,只要組織方不存在過錯,都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至于是否可以給予人道主義的補償,則完全根據(jù)組織方的意愿來決定。
至此,責任劃分的爭議已經告一段落,但卻在活動安全制度建設上給我們提出了一個課題:活動召集時,組織者已經注明了接待能力有限,僅召集500人,但據(jù)新聞報道,活動中卻吸引了近2000名摩友參加。大量摩友的同時涌入,讓原本不寬的道路變得異常擁擠。摩友為了加快前進速度,于是強行超車甚至借道超車,這也是導致悲劇的一個誘因。
目前,國內的各項摩旅活動層出不窮,摩迷們的參與熱情也水漲船高。但在筆者看來,由于中國的摩托車文化剛剛興起,絕大多數(shù)參加的用戶,僅憑一腔熱情,卻缺乏基本的安全意識和參與常識,往往聽到周圍有個活動就一窩蜂地涌過去。用戶不規(guī)范,組織者不能不規(guī)范。在這種背景下,組織者在方案策劃之初,就要想得更細致。今后的摩友活動,尤其是大型聚會活動,是否應該告別簡單粗暴快的召集制,而改成以俱樂部為單位的報名制,還值得我們深思!
每次看到這樣的新聞,總不禁扼腕嘆息,生命從存在到逝去不過一瞬之間。不過,死者雖已往,卻把痛苦留給家人,把爭議留給世人。在免費或者AA制的活動中,出現(xiàn)事故,主辦方是否應該承擔責任?中國的摩托車文化活動,除了頻率和規(guī)模的增長,安全意識和規(guī)范制度是否應該同步增長?
針對第一個問題,牛摩網面向讀者發(fā)起了一次投票。在30名投票用戶中,有11名認為工廠不應該承擔責任;有19人認為工廠雖不承擔責任,但從人道主義角度出發(fā),可以給家屬適當補償。
對此,網友“信源娛樂”態(tài)度很清晰:很多摩托聚會活動,都是自發(fā)參加,車手駕車技術,心態(tài)都不一樣。如果在主辦方指定地點舉辦,比如主辦方搞特技交流,特技使用的道具(起飛板)等出問題,這個主辦方要負全責,駕駛途中主辦方帶隊車沒有超速違章逆行等,后車出事應當自己處理吧!當然人道主義主辦方可以出些安撫費用。也希望各位騎友不論單飛還是參加聚會,注意安全!
網友們的看法都是樸素的,但還不是從法律角度出發(fā)的。事實上,幾乎所有的非盈利性活動,主辦方都會在最后聲明免責條款,不承擔任何人的風險責任。這樣的條款,參加者可能沒看到,或者看到后不以為然。一切順利當然皆大歡喜,而一旦出現(xiàn)任何狀況,很多家屬則往往持這樣一種心態(tài):你組織的,你得負責!那么,這樣的免責條款,在法律上是否能獲得支持呢?
我們可以參照這樣一個案例:2012年,驢友小陳報名參加了一群愛好者組織發(fā)起的活動。活動中,小陳擅自行動失蹤,組織者于是報警,之后警方發(fā)現(xiàn)小陳死亡。事故發(fā)生后,小陳的父母認為活動組織者及參與者均應承擔責任,遂將其告上法庭,要求索賠30余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此次穿越活動的組織者、參與者和發(fā)布活動的網站不存在過錯,遂依法駁回了原告方的訴訟請求。
也就是說,從法律上來看,類似的活動中,只要組織方不存在過錯,都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至于是否可以給予人道主義的補償,則完全根據(jù)組織方的意愿來決定。
至此,責任劃分的爭議已經告一段落,但卻在活動安全制度建設上給我們提出了一個課題:活動召集時,組織者已經注明了接待能力有限,僅召集500人,但據(jù)新聞報道,活動中卻吸引了近2000名摩友參加。大量摩友的同時涌入,讓原本不寬的道路變得異常擁擠。摩友為了加快前進速度,于是強行超車甚至借道超車,這也是導致悲劇的一個誘因。
目前,國內的各項摩旅活動層出不窮,摩迷們的參與熱情也水漲船高。但在筆者看來,由于中國的摩托車文化剛剛興起,絕大多數(shù)參加的用戶,僅憑一腔熱情,卻缺乏基本的安全意識和參與常識,往往聽到周圍有個活動就一窩蜂地涌過去。用戶不規(guī)范,組織者不能不規(guī)范。在這種背景下,組織者在方案策劃之初,就要想得更細致。今后的摩友活動,尤其是大型聚會活動,是否應該告別簡單粗暴快的召集制,而改成以俱樂部為單位的報名制,還值得我們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