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可林 攝
今年是世界貿易組織(WTO)成立20周年,而中國從2001年正式加入WTO以來,亦已在全球貿易博弈圈中“摸爬滾打”十余載。
近兩年,由于世貿相關法律條款中規定的節點已經或將要到期,引發外界對可能產生新變化加以猜測。在坊間,一些說法從未間斷。“我國是2001年起正式成為世貿組織成員的。15年的保護期到2015年就到期了”、“根據我國的承諾,2015年后進口汽車、摩托車是零關稅”。
一位知名財經評論員也曾在媒體上撰文表示,“按照中國加入WTO時承諾,2015取消進口車關稅,到時國產車的日子不會比現在更好過”。
真實情況是這樣的嗎?華東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副教授、國際貿易法專家彭溆告訴《國際金融報》記者,坊間流傳所謂“中國入世后有15年保護期”、“2006年7月1日過渡期結束”等表述皆不準確。“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降稅承諾已于2010年全部履行完畢,不存在2015年中國進口汽車將實施零關稅的說法。”
沒有籠統的保護期
“并不存在一個籠統的適用所有義務承諾的‘過渡期’概念,實際情況是依據各產業、各商品或服務部門在談判后確定的具體承諾來確定過渡期安排。”彭溆介紹稱,中國在入世談判時,其中一條談判原則即為“堅持以發展中成員方身份加入”。在WTO諸多協定中,作為最惠國待遇原則的例外,有一些是專門針對發展中成員方提供的差別和更優惠待遇,包括普惠制安排、允許發展中成員方為國際收支平衡、幼稚產業保護等目的而暫時偏離多邊紀律、某種特定義務的免除、更長的過渡期安排等。經過談判,中國爭取到了一些實施承諾的過渡期。
在不同的領域,過渡期的時間規定并不同。如在開放外貿經營權方面,即外貿經營權由審批制過渡到登記制的期限為入世后3年;關稅總體水平由入世前的14%降到10%,最長實施期到2008年;非關稅措施方面,逐步取消400多項WTO成員方不再保留的非關稅措施,在入世后1-3年內完成。在服務貿易領域,法律服務的商業存在,我國承諾允許外國律師事務所在華設立代表處,并在入世1年后取消對駐華代表處的地域和數量限制;銀行商業存在方面,入世后5年允許外資銀行向中國企業和個人提供人民幣業務;取消任何非審慎性限制;外資銀行在入世后5年內可向中國居民提供汽車信貸業務;在保險商業存在方面,入世后2年內允許外資設立獨資非壽險公司,入世后3年內取消地域限制;入世后4年內取消強制分保要求;入世后5年內允許設立獨資保險經紀公司。
降稅承諾已履行完
汽車早已進入百姓家,而進口車價中包含的稅收則多是討論的焦點。早在2012年開始,“2015年中國進口汽車將實施零關稅”的傳言就不斷在各大汽車網站論壇上傳播。
資料顯示,入世前,汽車整車一直被征收相對較高的關稅,1986年,我國的汽車進口關稅排量3升以上的汽油轎車為220%,3升以下為180%。從1986年到1994年,高關稅政策維系了8年。1994年高關稅開始松動,排量3升以下的轎車關稅降為110%,3升及以上排量的降為150%,均下降了70個百分點。1997年10月1日,進口3升排量上下的汽油轎車稅率分別降至100%和80%。
如果實現“零關稅”,將是汽車行業的重大變化。
根據《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中國加入議定書》的承諾,從2006年7月1日起,中國已將小轎車、越野車、小客車整車的進口稅率由28%降至25%,車身、底盤、中低排量汽油發動機等汽車零部件的進口稅率由13.8%-16.4%降至10%。至此,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承諾的汽車及其零部件降稅承諾已經履行完畢。
“不僅如此,根據海關總署2014年12月31日發布的《2015年關稅實施方案》和2015年1月9日發布的《海關總署解讀2015年關稅實施方案》,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降稅承諾已于2010年全部履行完畢。”彭溆表示。
既然如此,何來“2015年進口汽車將實行零關稅”之說?
“這大概和2002年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和商務部曾向WTO提交的建議有關。”彭溆表示。
人民網(44.94, 0.00, 0.00%)2002年12月4日的報道顯示,當年12月2日,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和商務部向世界貿易組織提交了一個方案,建議所有成員到2015年之前取消所有工業品和消費品的關稅,實現貿易的零關稅。
在這一方案中,美國提出分兩步實現這個目標:一、從2005年到2010年,通過削減和協調行動,使WTO成員的關稅在2010年時減到5%,到2008年撤銷目前5%以下的低關稅;在化學、造紙、木材、建設設備領域迅速撤銷關稅;二、2010年到2015年繼續同步削減關稅,到2015年全球貿易實現零關稅。
彭溆表示,對于這樣的建議,我們在談判的時候應該有所選擇地去回應。汽車零關稅建議后來并未在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方間達成協議。所以坊間的傳言說2015年進口汽車實施零關稅是沒有根據的。
期待市場經濟地位
外界頗為關注的是,中國會否在2016年自動成為市場經濟國家。
關于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問題的表述出現在《中國入世議定書》的第15段,即關于確定補貼和傾銷時的價格可比性問題。該段(a)項規定:“(a)在根據GATT1994第6條和《反傾銷協定》確定價格可比性時,該WTO進口成員應依據下列規則,使用接受調查產業的中國價格或成本,或者使用不依據與中國國內價格或成本進行嚴格比較的方法:(i)如受調查的生產者能夠明確證明,生產該同類產品的產業在制造、生產和銷售該產品方面具備市場經濟條件,則該WTO進口成員在確定價格可比性時,應使用受調查產業的中國價格或成本;(ii)如受調查的生產者不能明確證明生產該同類產品的產業在制造、生產和銷售該產品方面具備市場經濟條件,則該WTO進口成員可使用不依據與中國國內價格或成本進行嚴格比較的方法。”
在市場經濟國家中,“基準價格”由商品在出口國國內市場的價格決定,而在非市場經濟國家中,則使用“替代國價格”方法。這種“替代國價格”往往導致受到反傾銷指控的企業不能獲得公平待遇。如果2016年中國順利獲得市場經濟地位,中國企業外貿出口再也不需要尋找“替代國進口價格”應對反傾銷、反補貼指控,中國將會和其他市場經濟體平起平坐。
但是目前歐盟、美國等成員并不愿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不久前上任的歐盟貿易委員瑪姆斯托姆對《華爾街日報》表示,2015年年初,她將就中國是否應獲得市場經濟地位與其他歐盟委員探討。但目前無法說中國滿足了所有相關標準。
“中國會不會在2016年自動給予中國市場經濟地位的關鍵點在對《中國入世議定書》第15段(d)項的規定的解釋上。”彭溆表示。
第15段(d)項規定顯示:“一旦中國根據該WTO進口成員的國內法證實其是一個市場經濟體,則(a)項的規定即應終止,但截至加入之日,該WTO進口成員的國內法中須包含有關市場經濟的標準。無論如何,(a)項(ii)目的規定應在加入之日后15年終止。”
一些學者的解讀為,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15年后,即2016年12月11日后,因為(a)項(ii)目的規定作廢,那么進口國不可以使用“特殊機制”來確定中國商品的“正常價值”,而必須采用中國國內市場價格。這樣,中國在事實上就自動成為了“市場經濟國家”。
但是,也有專家認為,這種解讀混淆了“(a)項終止”和“(a)項(ii)目終止”在法律上的不同意義。第1句中,如果中國可以自證其“市場經濟地位”,那么(a)項終止,取消了對中國采取“特殊機制”的選項,也就是說中國成為了市場經濟國家。但是第3句中提及的是“(a)項(ii)目終止”,而非整個“(a)項終止”,因此(a)項正文中的“特殊機制”并未被取消。因此,中國2016年并不會自動成為市場經濟國家,只是2016年后舉證責任將從原來的出口國(中國)轉移至進口國。(a)項(ii)目中,舉證責任在于中國廠商,證明其行業符合市場經濟條件;如果終止(a)項(ii)目,舉證責任則在于進口國證明該行業不符合市場經濟條件,因此適用“特殊機制”。
“當然,《中國入世議定書》屬于WTO協定的組成部分,其解釋應當由世界貿易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部長級會議進行解釋,或者可能在日后發生的爭端中由專家組或者上訴機構進行解釋,目前尚不明朗。”彭溆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