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小編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去年6月在大理發生的電動車充電引發火災致6死案,日前公布二審判決。
判決維持一審以失火罪分別判處:李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趙某其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詳細案情如下
2019年6月11日,云南省大理古城內一處民房發生火災,6人不幸遇難。經調查,此次火災過火面積約230平方米,是一起在電動自行車電池充電過程中引發的責任事故。
火災發生的直接原因是鋰電池在充電過程中起火,引燃周圍可燃物,蔓延成災并產生大量有毒有害煙氣致人死亡。
一審法院經過審理,以失火罪對兩名責任人判刑,并判決兩名被告人對受害人家屬進行賠償。后受害人家屬提出上訴。
云南省大理州中級人民法院日前經過審理,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電動車充電引發火災致6人死亡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是大理某旅游信息咨詢服務部經營者,被告人趙某則是該旅游咨詢服務部合伙人。
李某自2016年起一直經營大理市某旅游咨詢服務部,后他跟趙某經口頭協商一致后,合伙共同經營旅游咨詢部。在旅游咨詢部所在的建筑內還有其他11人共同居住、生活、經營,形成經營、居住場所混雜,人員、物品集中,空間逼仄的環境。
法院查明,李某和趙某在共同經營過程中,陸續購進了電動車,在店內集中停放有18輛電動車,并經常在夜間同時對集中停放的多輛電動車和多個電池進行充電,對電動車集中停放充電易引發重大火災事故的危險性沒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放任危險因素長期存在。
2019年6月10日22時30分許,李某按照往常習慣給電動車及電池充電,次日凌晨0時許李某等人入睡時,仍有5塊電池仍在繼續充電。
至凌晨6時許,一樓南墻中柱處貨架底部的鋰電池在充電過程中起火,引燃周圍可燃物,蔓延擴大成災。
火災事故造成6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經鑒定直接財產損失為16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