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天前的一篇《深度剖析:電動自行車嚴管之下,排斥現象的出現說明了什么》,在頭條網引起大家的熱議,近200多條評論基本都是呼吁給予電動自行車路權的聲音,小編在看過這些評論之后,感慨頗多,總結以下四點,再次剖析電動自行車管理與民生之間的矛盾所在。
人的問題
正常人都是有自我認知能力的,知道什么該做,什么不該做,因此在犯下錯誤的時候,就要是人來承擔后果,總不能說一個人用刀殺了人,就要刀來承擔,規定任何人再不允許使用刀了吧!所以,電動自行車應該嚴格管理,但管的是人,去約束人的駕駛行為,提高駕駛人的安全意識和法律法規的普及率,而不是一味的禁車。
車的問題
每一種交通工具都是適應社會發展之下的產物,自然要存在一定合理的發展空間,可以淘汰落后的,但不可以圍堵“低級”的,就像馬是古時候最佳的出行工具,隨著社會發展自然淘汰,是必然的,同時,馬作為“低等生物”,有自己的生存空間,我們不能人為干預去影響它的生存,所以,順應民生需求、仍有發展空間的電動自行車不應該一禁了之。
路的問題
路是每個交通單位都有權行駛的,而那些沒有劃分非機動車道的路段,也不是汽車獨有的,當沒有明確的行駛車道,電動自行車只能被逼著在“夾縫中”行駛,冒著風險又飽受詬病,即使有非機動車道,也被汽車占道,無法順暢通行,造成這些局面的罪魁禍首是汽車,不是電動自行車,更不會是行人。
法的問題
法律神圣不可侵犯,而在法律逐步健全完善的過程中,總會傷害到一部分人的利益。“城市禁摩”毀了摩托車行業是前車之鑒,如果“禁電限電”再不考慮民生需求,不站在普通人的角度去考慮立法,民眾自然不會去擁護遵守,同時,執法部門的人性化執法也至關重要。
總結
中國人口多是造成交通壓力無法解決的根本性矛盾的出發點,以前,城市中人們出行基本依賴公交系統,而隨著經濟高速發展,人們生活水平提高和汽車產業的極大發展,城市原有的道路規劃已經承載不了或者說容納不下這么多車,這就出現了人與車的矛盾和車與路的矛盾,并由此制定的相關交通法規,又引發了人與法的矛盾,而目前各省市所實行的電動車管理條例,所產生的各級矛盾,起碼還要持續很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