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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正式發布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0-05-18  來源:轉載  瀏覽次數:1729
 2020年5月15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了《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01 為什么要制定《條例》?

為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引導文明出行,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火災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02 《條例》對電動自行車管理的哪些方面作出了規定,應當遵循的原則是什么?

本省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維修、登記、通行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電動自行車管理應當遵循保障安全、方便群眾、源頭管理、協同共治的原則。

03 《條例》對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的監管職責是如何規定的?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保障工作所需經費,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轄區單位落實電動自行車的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責任。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及其充電器、蓄電池、電動機等零部件生產、銷售和維修的監督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登記和道路通行管理。生態環境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的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應急管理、銀保監、郵政管理、消防救援、城市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動自行車管理相關工作。

04 《條例》還規定了哪些行業和單位的管理職責?

《條例》規定,電動自行車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引導、協調、監督會員單位依法從事生產、銷售、維修、回收等經營活動,促進電動自行車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人員開展電動自行車安全教育。學校應當將電動自行車的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納入法治宣傳教育內容。新聞出版、廣播電視以及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等應當開展電動自行車文明出行公益宣傳,普及電動自行車管理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

《條例》鼓勵單位和個人舉報與電動自行車有關的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投訴舉報的方式,對受理的投訴舉報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舉報人。

05 《條例》對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活動作出了哪些規定?

《條例》規定,生產用于國內銷售的電動自行車和進口的電動自行車的設計最高時速、整車質量、外形尺寸、防火阻燃性能等應當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生產、銷售和維修更換的電動自行車充電器、蓄電池、電動機等零部件,生產、銷售的安全頭盔, 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安全要求。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動自行車不得在本省銷售。

《條例》規定,電動自行車銷售者應當在銷售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電動自行車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并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相關信息;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進行銷售的,應當在披露的商品信息中包含相關信息。

06 《條例》對涉及電動自行車的非法拼裝、改裝、加裝作出了哪些規定?

《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拼裝電動自行車;不得改裝電動自行車的電動機和蓄電池等動力裝置,或者更換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機和蓄電池;不得改裝電動自行車的速度裝置,使最高時速超過強制性國家標準;不得在電動自行車上加裝車篷、車廂等改變外形結構影響行駛安全的裝置。違反《條例》規定,駕駛超過使用年限或者拼裝、改裝、加裝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處二百元罰款;加裝、改裝的,責令恢復原狀;拼裝的電動自行車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有拼裝、改裝或者加裝電動自行車的經營行為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07 《條例》對電動自行車登記有哪些規定?

《條例》規定,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應當依法經所有人居住地設區的市、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取得電動自行車號牌。電動自行車自購車之日起三十日內,注冊登記前,可以憑有效購車發票臨時上道路行駛。

《條例》凸顯便民導向,盡可能優化程序,減少環節,提高效率,為此規定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設電動自行車登記信息系統,為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信息查詢等提供便利;可以在政務服務中心、公安派出所以及符合條件的電動自行車銷售點等場所設立電動自行車登記代辦點,登記不收取費用。

08 《條例》對電動自行車號牌使用有哪些規定?

《條例》規定,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應當在指定位置懸掛號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擋、污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偽造、變造電動自行車號牌,不得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不得使用其他電動自行車的號牌。

違反《條例》規定,駕駛未經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或者未按照規定在指定位置懸掛、故意遮擋、污損號牌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五十元罰款;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或者使用其他電動自行車的號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并收繳號牌;買賣、偽造、變造號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并收繳號牌。

09 《條例》對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有哪些禁止性規定?

《條例》規定,電動自行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道路行駛:

(一)使用滿十年;

(二)違反本條例拼裝、改裝或者加裝;

(三)制動、鳴號、燈光及夜間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

10 《條例》對駕駛、乘坐電動自行車的年齡是如何規定的?

《條例》規定,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年滿十六周歲。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只能搭載一名十六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載六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應當使用安全座椅。十六周歲以上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搭載人員。

11 《條例》對駕乘電動自行車佩戴安全頭盔是如何規定的?

《條例》規定,駕駛、乘坐電動自行車應當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頭盔。具體實施的時間和區域,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根據《條例》規定,電動自行車駕乘人員未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頭盔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12 《條例》對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還做出了哪些規定?

《條例》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靠車行道右側行駛;

(二)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

(三)遵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服從交通警察指揮;

(四)遇紅燈時,在非機動車道停止線或者待駛(轉)區內依次等候;

(五)轉彎前減速慢行、注意瞭望,轉彎時讓直行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六)行經人行橫道時減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的,停車讓行;

(七)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的,應當避讓;

(八)在夜間或者遇有雨、雪、霧、霾等低能見度情況行駛時,應當開啟照明燈,減速慢行;

(九)法律、法規關于非機動車道路通行的其他規定。

《條例》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不得有逆向行駛、牽引動物、手持物品或者瀏覽電子設備等影響安全駕駛的行為,不得駛入禁止非機動車通行的區域。禁止醉酒駕駛電動自行車。

13 《條例》對上道路行駛的電動自行車有哪些保護性規定?

《條例》規定,電動自行車因非機動車道被占用無法在本車道內行駛,在受阻路段借用相鄰機動車道行駛的,機動車應當減速讓行。電動自行車與機動車夜間在窄路、窄橋會車時,機動車應當使用近光燈。在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和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應當讓直行的電動自行車先行。

14 《條例》對電動自行車停放作出了哪些規定?

《條例》規定,電動自行車在公共場所停放,應當有序停放在非機動車停放區域內。沒有設置非機動車停放區域的,電動自行車停放不得占用盲道、人行道,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不得影響市容環境。

15 《條例》對申領臨時信息牌的兩輪電動車過渡期是如何規定的?

《條例》規定,本條例實施前按照省、設區的市有關規定申領臨時信息牌的兩輪電動車,在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過渡期內可以上道路行駛,過渡期滿后不得上道路行駛(附省內各設區市過渡期具體日期)。違反《條例》規定,已申領臨時信息牌的兩輪電動車過渡期滿后仍上道路行駛的,或者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強制性國家標準且未申領臨時信息牌的兩輪電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罰款。

16 《條例》在保障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方面是如何規定的?

《條例》規定,車站、醫院、商場、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公園等公共建筑、公共場所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配套規劃、建設非機動車公共停車設施。居民住宅和其他建筑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許可以及有關規定和標準建設非機動車停車設施。

非機動車停車設施管理、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劃用途使用非機動車停車設施,禁止擅自停用或者改變用途。

鼓勵和支持在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設置充電設施。居民小區應當根據需要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設施。

17 《條例》對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有哪些禁止性規定?

《條例》規定,禁止電動自行車在居民住宅樓的樓梯間、樓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及其兩側影響通行的區域停放,禁止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18 《條例》對使用電動自行車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條例》規定,使用電動自行車從事快遞、外賣等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本單位所屬的電動自行車駕駛人以及用于本單位業務經營的電動自行車進行管理,并執行下列規定:

(一)將電動自行車安全管理納入內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明確安全責任人;

(二)建立健全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及電動自行車管理臺賬,組織駕駛人開展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規培訓、考核;

(三)不得安排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等存在安全隱患的人員駕駛電動自行車;

(四)做好電動自行車維護、保養等安全檢查工作;

(五)為電動自行車駕駛人配備安全頭盔,根據需要購買第三者責任險、駕乘人員人身意外傷害險等相應的保險;

(六)法律、法規關于安全生產責任的其他規定。

19 《條例》關于電動自行車相關違法行為納入征信管理體系是如何規定的?

《條例》規定,市場監督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將違法生產、銷售、違法開展強制性產品認證以及嚴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予以記錄,納入個人、企業的征信管理體系。

20 《條例》對電動自行車交通違法“非現場”處罰是如何規定的?

《條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對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依法予以處罰;能夠確定駕駛人的,依法對駕駛人予以處罰。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交通技術監控記錄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信息通知電動自行車所有人,并告知其在三十日內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電動自行車仍然上道路行駛,被發現后拒不接受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車輛。

還沒看明白?別擔心,有條例重點內容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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