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都市新聞記者從省政府辦公廳獲悉,為加強電動自行車的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貴州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已對外公布,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提倡購買相關責任保險
修訂后的《貴州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所稱的電動自行車屬于非機動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登記、道路通行管理,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依法對電動自行車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對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進行監(jiān)督管理。
生態(tài)環(huán)境部門負責對收集、貯存、處置電動自行車廢舊電池實施監(jiān)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對未經批準占用城市道路兩側、公共場地用于銷售和停放電動自行車的管理。
提倡電動自行車所有人參加相關責任保險。禁止生產、銷售未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動自行車。
購車之日起30日內,申領號牌
購買電動自行車,應當自購車之日起30日內,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領取號牌、行駛證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電動自行車登記事項及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guī)定并監(jiān)制。
《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guī)范》(GB17761—2018)實施前購買的電動自行車未經登記的,應當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發(fā)放號牌、行駛證;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發(fā)放臨時通行標識。對發(fā)放臨時通行標識的電動自行車設置3年過渡期,過渡期滿后,不得上道路行駛。
禁止:加裝、改裝等
鼓勵電動自行車銷售商采取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回收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電動自行車;鼓勵電動自行車所有人主動置換或者報廢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電動自行車。
禁止對出廠后的電動自行車實施下列行為:加裝、改裝電動機和蓄電池等動力裝置,或者更換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機和蓄電池等動力裝置;加裝、改裝車篷、車廂、座位等裝置;拆除或者改動限速處理裝置;其他影響電動自行車通行安全的拼裝、改裝行為。
駕駛年齡要求:應當年滿16周歲以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不得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使用他人電動自行車的號牌、行駛證。
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年滿16周歲以上,且無妨礙安全駕駛的身體缺陷。未滿16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監(jiān)護人。
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遵守以下規(guī)定:攜帶行駛證和懸掛號牌;在劃分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行駛。在沒有劃分中心線、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右側行駛;轉彎前應當減速慢行,打轉向燈示意,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車輛行駛;行經繁華路段、交叉路口、鐵路道口、人行橫道、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橋、陡坡、隧道或者容易發(fā)生危險的路段,不得超車;不得在人行道、步行街及其他禁止通行的區(qū)域內和道路上騎行;制動器失效、夜間無有效照明條件的,不得騎行;橫過機動車道、人行橫道、過街天橋時,應當下車推行;只能搭載一名12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搭載學齡前兒童的,應當使用安全座椅;戴安全頭盔;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駕駛電動自行車,禁止以下行為
駕駛電動自行車禁止以下行為:酒后駕駛;載客營運;逆向行駛;駕駛拼裝、改裝的電動自行車;在電動自行車上安裝、使用妨礙交通安全管理的裝置;違反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指示;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載物高度從地面起超過15米,寬度左右各超出車把015米,長度前端超出車輪,后端超出車身03米;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法扣留其電動自行車。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接受處理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退還電動自行車;逾期不接受處理的,被扣留的電動自行車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處理。
提倡購買相關責任保險
修訂后的《貴州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所稱的電動自行車屬于非機動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登記、道路通行管理,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依法對電動自行車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對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進行監(jiān)督管理。
生態(tài)環(huán)境部門負責對收集、貯存、處置電動自行車廢舊電池實施監(jiān)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對未經批準占用城市道路兩側、公共場地用于銷售和停放電動自行車的管理。
提倡電動自行車所有人參加相關責任保險。禁止生產、銷售未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動自行車。
購車之日起30日內,申領號牌
購買電動自行車,應當自購車之日起30日內,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領取號牌、行駛證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電動自行車登記事項及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guī)定并監(jiān)制。
《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guī)范》(GB17761—2018)實施前購買的電動自行車未經登記的,應當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發(fā)放號牌、行駛證;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發(fā)放臨時通行標識。對發(fā)放臨時通行標識的電動自行車設置3年過渡期,過渡期滿后,不得上道路行駛。
禁止:加裝、改裝等
鼓勵電動自行車銷售商采取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回收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電動自行車;鼓勵電動自行車所有人主動置換或者報廢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電動自行車。
禁止對出廠后的電動自行車實施下列行為:加裝、改裝電動機和蓄電池等動力裝置,或者更換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機和蓄電池等動力裝置;加裝、改裝車篷、車廂、座位等裝置;拆除或者改動限速處理裝置;其他影響電動自行車通行安全的拼裝、改裝行為。
駕駛年齡要求:應當年滿16周歲以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不得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使用他人電動自行車的號牌、行駛證。
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年滿16周歲以上,且無妨礙安全駕駛的身體缺陷。未滿16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監(jiān)護人。
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遵守以下規(guī)定:攜帶行駛證和懸掛號牌;在劃分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行駛。在沒有劃分中心線、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右側行駛;轉彎前應當減速慢行,打轉向燈示意,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車輛行駛;行經繁華路段、交叉路口、鐵路道口、人行橫道、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橋、陡坡、隧道或者容易發(fā)生危險的路段,不得超車;不得在人行道、步行街及其他禁止通行的區(qū)域內和道路上騎行;制動器失效、夜間無有效照明條件的,不得騎行;橫過機動車道、人行橫道、過街天橋時,應當下車推行;只能搭載一名12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搭載學齡前兒童的,應當使用安全座椅;戴安全頭盔;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駕駛電動自行車,禁止以下行為
駕駛電動自行車禁止以下行為:酒后駕駛;載客營運;逆向行駛;駕駛拼裝、改裝的電動自行車;在電動自行車上安裝、使用妨礙交通安全管理的裝置;違反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指示;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載物高度從地面起超過15米,寬度左右各超出車把015米,長度前端超出車輪,后端超出車身03米;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法扣留其電動自行車。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接受處理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退還電動自行車;逾期不接受處理的,被扣留的電動自行車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