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召開的江蘇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上,關系到幾乎每個江蘇家庭的《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草案)》接受審議。這部將在全國省級層面率先出臺的電動自行車管理法規,擬從生產、銷售到上路、報廢全鏈條作出周詳嚴格的規定,讓“亂竄”的電動車駛入法律的車道。
事故頻發,九成在用電動車不符合新國標
作為生產、使用大省,江蘇電動自行車保有量近4000萬輛。到會就條例草案作說明的江蘇省副省長、省公安廳廳長劉旸指出,我省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通行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都存在一些問題,嚴重威脅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亟需以地方性法規對電動自行車的全過程管理予以規范。
當前,全省公共交通分擔率只有24.8%,加上交通擁堵、停車難等城市病,大量群眾選擇電動自行車出行,這導致近年來相關交通事故、火災事故頻發、損失嚴重。去年全省發生的涉及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分別占全年事故總數的49.95%、40.31%,與2017年同比分別上升48.08%、7.77%。“今年以來,如皋全市涉及電動車的事故占道路交通事故總量的51.17%,電動車死亡事故占總死亡事故的58.52%。”如皋市袁橋交警中隊中隊長黃進在一線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已有9年。由于中隊轄區為城鄉結合部和國省道交叉地區,每年都要處理大量電動車交通事故。
事故多發,一方面源于電動自行車使用年限無明確規定,不少車輛安全隱患嚴重。另一方面由于無需學習培訓及低違法成本,不少駕駛人安全意識差,闖紅燈、走快車道、逆行、超速等違法行為屢禁不止,駕駛人與執法管理間矛盾易發多發。黃進感慨,執法中最突出的難點還是電動車違法駕駛成本低,許多駕駛人安全意識淡薄,對小額罰款不以為然。“通常對電動自行車違法行駛的處罰不會超過50元,且很多違法行為仍處于法律監管真空,如遮擋污損牌照、胡亂鳴笛等。”黃進還反映,電動自行車面廣量大,像他們中隊12個民警加8個輔警,很難全天候監管,很多時候只能靠駕駛人自覺。
生產環節亦不容樂觀。我省擁有300多家電動自行車企業,年產1000余萬輛,占全國年產量三分之一。劉旸指出,1999年出臺的電動自行車舊的國家標準指標總體是非強制性的,加之市場需求大、行業發展快,目前在用電動自行車90%以上不符合國標。南京市交警四大隊事故中隊民警唐華一感到,確有必要對生產源頭加強管控。“能不能給電動車‘降降速’?現在市場上電動車品牌五花八門,有的時速能達到80公里,超速再加上不遵守交規,一旦發生事故后果不堪設想。”
“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對規范生產行為,強化源頭管控,提升廣大群眾交通守法意識都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劉旸表示,今年4月15日正式實施的電動自行車“新國標”,為我省電動自行車立法提供了科學參考和標準支撐。同時,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產品質量法及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在調整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通行等方面有斷檔,有必要通過專門立法將相關規定具體化,確保上下銜接,增強可操作性。
值得一提的是,電動三輪車、四輪車、以動力裝置驅動的滑板車、獨輪車、自平衡車等車輛不屬于本條例調整的范圍。“我們建議將來在修改省道路交通安全地方性法規時再對此類車輛一并予以規范。”劉旸說。
牽涉面廣,立法周詳涉及“全鏈條”
由于立法牽涉千家萬戶,此次立法十分慎重,審議前已22次易稿。起草小組先后赴湖北、湖南、廣東等省及我省蘇州、常州、宿遷、鎮江等地考察,反復多次組織相關部門會商,并邀請法律專家及認證管理、交通規劃、道路安全、車輛安全專家進行研究論證,還舉行立法聽證會直接聽取企業和基層群眾意見,最終拿出了較為審慎周詳、兼顧各方利益的草案。
立法著力解決了一些焦點問題。例如,電動自行車管理鏈條長、涉及方面多、易造成管理脫節。黃進結合一線執法經驗,就希望能明確各部門承擔的職責。對此,草案一一明確了各方監管職責: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工作協調機制,保障工作所需經費,督促相關部門依法履職;鄉鎮、街道應當統籌轄區內的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規定工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等部門具體管理職責,并對建立聯合工作機制,實現信息共享和全過程監管作出要求。
管好電動自行車事涉社會綜合治理各環節。列席會議的中設設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江蘇省人大常委會環資城建委委員楊衛東舉例說,相關專家研究顯示,電動自行車管理難題部分來自城市配送體系,像外賣服務不合實際的限時送達承諾,必然倒逼有關駕駛人違法。“交通安全是整座城市、整個社會治理的一個部分,路上的交通管理是最后一個環節,前序管理一定要到位。”對此,草案強調使用電動自行車從事快遞、外賣等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承擔主體責任,對本單位所屬的人、車兩個要素進行管理。
草案對生產、銷售、產品強制性認證、維修等源頭環節的規定,突出“強制”二字。首先,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應符合強制性國標,并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其次,生產者、銷售者或進口商應委托認證機構對所售電動自行車進行強制性認證,數據須及時上傳國家有關平臺;再有,銷售者需建立臺賬并實名制銷售,在銷售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電動自行車已符合強制性國標并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
對改裝車,草案措辭嚴厲,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拼裝、非法改裝和加裝電動自行車,并對有關經營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違法生產、銷售、違法開展強制性產品認證等違法行為將納入個人、企業的征信管理體系。
不僅嚴管,也重便民
草案突出“安全”,對電動自行車通行安全、環境安全、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作詳細規定。
在通行安全方面,草案強調電動自行車必須上牌后上路,制動、鳴號、燈光及夜間反光裝置等要符合安全要求,并明確電動自行車使用滿十年不得上道路行駛。草案還對通行和禁止性行為作了相關規定,記者注意到,其中強調要避讓過馬路的行人。
在環境安全方面,草案要求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的生產者、銷售者、維修者應當提供廢舊蓄電池更換、回收服務,建立回收臺賬;廢舊鉛蓄電池按危險廢物依法管理,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管理人應當將廢舊蓄電池送交有關生產者、銷售者、維修者或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處置,不得隨意丟棄。
去年全省發生電動車火災事故500余起,造成10人死亡,亡人數占全年亡人的14.7%。草案也高度關注消防安全,規定禁止電動自行車在居民住宅樓樓梯間、樓道等疏散通道等區域充電,并明確物業服務企業應勸阻制止違規行為。省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本次會議進一步建議,應根據消防實際需要,增加對公共場所有關區域電動自行車規范停放、充電的規定,以最大程度排除安全隱患。
不僅嚴管,條例還從登記、停放、充電諸環節作出便民規定,明確電動自行車注冊登記免費,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要求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拓寬渠道,建設電動自行車登記信息系統,并在政務服務中心、公安派出所及有條件的銷售點等設登記代辦點。省人監察和司法委員會還建議,全省應統一電動自行車變更、轉移、注銷登記的申辦機關,方便群眾通過信息化手段實現省內異地辦理。
條例草案對方便電動自行車行駛的基礎設施作出規定,如明確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制定并落實電動自行車等非機動車通行道路、停放場所、充電設施等基礎設施規劃;新改擴建城市道路應統籌規劃、建設非機動車道;有關公共建筑、公共場所應配套規劃、建設非機動車公共停車設施等。
當前不符合“新國標”的電動車保有量很大,如何化解存量?草案一方面鼓勵所有人置換、報廢不符合強制性國標的電動自行車或廢舊車;另一方面規定對已有公安部門臨時信息牌、但不符合新舊國標的車輛,可繼續上道路行駛至2022年12月31日止(按照設區市有關規定臨時信息牌有效期早于該期限的除外)。
“法規有了,關鍵還是在執行。”黃進希望,未來新法規施行后,能清晰有效解決交警日常執法諸多難點,同時從生產源頭上規范電動車的駕駛安全性,對駕駛人群進行常態化、規范化的培訓。唐華一則表示,日常執法中經常遇到因賠償而扯皮的現象,“我希望法規能對電動車強制上保險作出相關規定。還要進一步加大違法成本,比如是否可考慮將電動自行車違法行為納入征信,增強單次處罰力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