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自行車是目前使用最為廣泛的道路交通工具之一。據不完全統計,2018年我國電動自行車社會保有量已超過2.5億輛。電動自行車騎行便利、價格低廉,但也產生了大量的道路交通安全問題。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數據,50%的道路交通事故是由電動自行車導致的。
使用的廣泛性、事故的頻發性,促使立法機關對電動自行車的治理投入了大量精力。目前,國家和地方層面均形成了大量電動自行車的立法經驗,電動自行車治理的法治化正在逐步實現。
立法現狀
國家層面,2003年10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對包括電動自行車在內的非機動車的定義、登記、通行等進行了原則性規定,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國家標準是貫穿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注冊登記、路面通行的法定依據,是電動自行車治理的基石。2018年,電動自行車的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修訂為《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并于2019年4月15日開始施行,為防范超標電動自行車流入市場筑起了法律防護欄。
地方層面,各地也積極推動電動自行車的相關立法。從立法形式上看,主要包括3種:第一種是專門制定電動自行車管理立法,如《海口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南昌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太原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衢州市市區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第二種是制定非機動車管理立法,囊括電動自行車的管理,如《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第三種是制定綜合性道路交通安全立法,包含電動自行車的管理,如《南寧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和《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從立法內容上看,各地電動自行車的相關立法包括了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注冊登記、通行等各個環節。
疑問回應
當前,國家和地方層面的電動自行車立法正如火如荼展開和推進,但是社會上針對產品目錄、注冊登記、路面通行、過渡期等仍然存在諸多疑問,需要予以澄清回應。
■疑問一:產品目錄是否正當
產品目錄是電動自行車治理的一個創舉,也關系著治理的成敗。一方面,產品目錄可以實現對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及登記上牌的全程監控,阻止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車輛進入流通領域和駛入路面。另一方面,產品目錄可以避免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具體執法時頻繁對車輛是否超標進行鑒定,減少執法成本。而產品目錄本身是以車輛是否符合國家標準為唯一判定依據的。因此,實行產品目錄制度并不會發生行政許可法所禁止的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問題。
當然,電動自行車的目錄是動態調整的,對于已經列入產品目錄的電動自行車產品,要不定期地開展抽查,確保其各項功能符合國家標準中的技術要求,一旦發現列入產品目錄的電動自行車產品不再符合上述規定,應當及時將其從產品目錄中刪除。
■疑問二:注冊登記是否必要
注冊登記同樣是電動自行車治理至關重要的一環,有助于實現電動自行車信息的檔案化管理,為日后對電動自行車違法行為的追究、被盜后車輛的追回等提供線索和信息;有助于加強對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監管,防止其駛入路面;有助于和牌照管理、道路技術監控形成呼應。注冊登記解決了車主信息問題,在路面上通過電子監控,可以實時抓拍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的道路違法行為,從而可以預防和處理駕駛人闖紅燈、逆行、超速、不按規定道路行駛等違法行為。
為了強化對電動自行車合標準性的監管,應當將準予辦理注冊登記業務的電動自行車的范圍限定在符合國家標準的車輛之中。至于目前在用的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車輛,應當另行通過實施備案登記、臨時通行登記等方式進行管理,并在申領的條件、允許通行的期限等方面作出特別規定。而對于在電動自行車立法實施之后新生產、銷售的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車輛,則一概不允許進行注冊登記,也不得進行備案登記或辦理臨時通行登記。而為了方便辦理電動自行車的登記手續,對新車推行“帶牌銷售”制度。
■疑問三:如何規范路面通行環節
路面通行環節的管理直接關系著電動自行車的治理成效。違法行為多樣、違法成本低,是目前路面通行管理的難題。對于這一難題的解決,一方面應當明確各類路面通行違法行為,如非法改裝、拼裝、拆卸車輛,不上牌登記、超速、酒駕、毒駕、未佩戴安全頭盔等;另一方面設定適當的罰則,通過央地事權的劃分,允許地方針對具有本地特色的違法行為根據過罰相當原則創設處罰種類和幅度,從而實現有效治理的目的。
■疑問四:過渡期的設置是否合理
針對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設定一定時間過渡期,能在保障通行安全的同時最大限度保障公民財產權,因此是合理的。但這并不意味著對于這部分超標車不需要管理。為了降低不符合國家標準車輛在道路上行駛的危險程度,應當實行臨時登記,規定臨時通行期限、速度限制、車道限制等,確保其通行安全。同時應通過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經濟補償等方式加速不符合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的淘汰進程。
完善立法
除了對于國家和地方層面電動自行車立法質疑的回應,也應當認識到,當前電動自行車立法中還存在諸多不足:一是地方立法權的相對局限;二是立法理念的相對模糊;三是法律制度的相對缺失。
電動自行車治理是關系民生的重大問題。為了提高治理效果,應當進一步推進電動自行車治理的法治化。具體來講,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第一,明確劃分電動自行車立法中的中央與地方事權,在央地事權劃分的基礎上,積極推動地方根據自身特點形成電動自行車的治理方案,推進在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方案的過程中,將具有全國范圍內共性的問題,如登記、保險等問題納入討論的議程。
第二,各地應結合自身特色,形成符合本地特點的電動自行車立法理念,實現安全、有序、暢通的平衡。
第三,分層次推動各地電動自行車立法制度的完善。對于已經形成電動自行車立法的地區,應當在鞏固全環節治理的基礎上,進一步推進電動自行車的強制保險和安全頭盔佩戴等強制性規則的制定。而對于尚未形成電動自行車立法的地區,應當積極推動各地根據自身特點選擇適當的治理方案,盡快制定電動自行車立法。
電動自行車立法的完善程度直接關系著電動自行車治理的成效,其背后是億萬公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推進電動自行車治理的法治化,任重而道遠。